巴菲特致合伙人的信(1970年2月25日)
⑤可赎回债券
可赎回债券
有的债券发行人有权将债券赎回,赎回条款对债券发行人非常有利,我们不买这样的债券。有的债券是40年后到期的,但是发行人有权在5或10年后以微小的溢价赎回,怎么能有人买这样的债券呢?这样的条款其实是这个意思:签订最初的合同之后,根据将来的情况变化,如果对发行人有利(对你不利),那就是40年的期限;如果对你有利(对发行人不利),那就是5年期限。这样的合同条款太不合理了。怎么能有这样的合同条款呢?因为债券投资者不明白这里面的状况,债券交易商也不会主动为客户争取权益。市场上有这样一种现象:两只完全相同的债券,一只具有非常不公平的赎回条款,另一只是不可赎回的,但收益率竟然一样,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
其实,内布拉斯加州的大多数债券都具有非常不公平的赎回条款。可赎回条款对持有人不公平,而且收益率还和不可赎回债券差不多。
要避免这种不公平的条款,有两个办法:一个办法是买入完全不可赎回的债券;另一个办法是在买入价远远低于发行人的赎回价时,买入折价的债券,这就不怕赎回了。举个例子,一只债券的赎回价是103,你在60的时候买,虽然发行人有提前终止合约的权利(你却没这个权利),你也可以毫不在乎。洛杉矶水电局有一只债券,可以1999年到期,按100美元赎回,也可以1974年到期,按104美元赎回,发行人可以按对自己有利、但对持有人不利的情况选择何时赎回。本来有别的信用差不多的债券,而且不存在这种不公平的条款,收益率也差不多,有人还买洛杉矶水电局的这只债券,真是傻到家了。
尽管如此,1969年10月,市场上就发行了这样一只债券,类似的债券每天都在发行。这个事是明摆着的,但我还是花了这么多篇幅写,因为这种债券还是一直在发售。显然许多投资者根本就不明白这种债券对自己多不公平,许多债券推销员也不想告诉他们。
〔译文来源于梁孝永康所编《巴菲特致合伙人+致股东的信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