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致合伙人的信(1967年半年度)
③税项④其他事项
税项
进入1967年,我们未实现的收益是16,361,974美元。截止6月30日,我们实现了7,084,104美元的净资本收益,由此看来,今年年初归属于合伙人权益的未实现收益中的很大一部分,都会在今年实现。在1967年2月2日寄给各位的信中,我们在第三条报告了这一金额。11月份,我们会将2月2日信的副本以及税收信函寄给各位,让各位了解大概的纳税情况。
我一直这样建议大家,在估算中期纳税数字时,使用上一年实际支付的税收金额,这样比较稳妥,不会受罚。
最终数字是多少还不得而知,但现在知道的是,缴纳的税款中大部分是长期资本利得,短期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很少。(有些人计算收益和本金时总是很糊涂,我经常想善意地批评一下。我和苏茜刚结婚的时候,我对她说:“别担心income(收入),重要的是outcome(结果)。”)
其他事项
上半年,由于要全身心投入到自己的投资管理工作中,斯坦·波尔米塔(Stan Perlmeter)辞去了合伙基金解散委员会的职务。经其余委员选举,小弗雷德·斯坦贝克(Fred Stanback,Jr.)填补了空缺。小弗雷德是我们的一位老合伙人,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投资者。
和往年一样,我们将在11月1日左右寄出承诺书以及1967年纳税估算数据等文件。
今年有个特殊情况,为了引起各位的注意,我会在10月份专门给大家写一封信。我要说的不是修改《合伙协议》,而是由于环境变化,“基本原则”需要进行一些修改。我希望提前通知大家,让大家在安排1968年的计划之前有足够的时间消化。《合伙协议》代表我们在法律上达成的一致,“基本原则”代表我们在个人理念上达成的一致。从某些方面来说,我认为“基本原则”这份文件更重要。在我看来,如果有可能影响合伙基金的活动或业绩的变化,一定要事先告诉大家,把一切都讲明白,这就是我为什么10月份会专门写一封信给各位。
沃伦E.巴菲特谨上
〔译文来源于梁孝永康所编《巴菲特致合伙人+致股东的信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