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致股东的信(1982年)
⑤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
伯克希尔与蓝筹印花目前正考虑在1983年正式合并,若真的实现,将会以一致的评价模式进行股权的交换,伯克希尔上一次大量发行新股是在1978年购并多元零售时。
我们公司发行新股系遵循一项原则,那就是我们不轻易发行新股,除非我们所换得的内含企业价值与我们所付出的一样多,这种原则看似理所当然,你会问那有人会笨到以一块钱去交换五毛钱的呢?但不幸的是,有许多企业的经理人恰恰愿意如此作。
他们在购并企业的第一选择是用现金或举债,但通常CEO的欲望超过现金与融资额度所能负担(我个人也是如此),尤其是他个人的持股市价远低于内含企业价值时更是如此,但事实仅维持一下子,然后就像Yogi Berra所说的:“光看你就能观察到许多东西。” 对股东而言,届时你就会发现公司经营阶层在乎的到底是企业版图的扩张或是股东权益的维护了。
之所以需要在两者之间作选择的理由很简单,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价格通常低于其内含企业价值,但当股东会愿意将整间公司以协议的方式出售,必定想要且通常会取得相当于企业内含价值的回报,若收到的是现金,那么计算卖方取得的报酬是再容易不过了,若以买方的股票作交换,计算卖方取得的报酬还算简单,只要计所取得的股票之市值即可。
同时只要买方所用以交换的股票其市价接近内含企业价值便无太大问题。
问题是假设若其股票市价仅及内含企业价值的一半,这时买方将会面临贱卖自家股票的不愉快场面。
讽刺的是,假设当买方变成卖方时,他反而能透过谈判换取相当于本身内含企业价值的代价,但当买方仅卖出公司部份股权以购并卖方,它将无法以高于市场给它的价格出售之。
最后不论如何,往前冲的买方结果是以本身低估的股票换取价值合理的资产,等于是以一块钱价值的股票换到仅值五毛钱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买下不错的公司将会变成很不划算的买卖,就像是把金或银以锡的价格换到金子一样。
当然若购并者对于规模的渴望配合上积极的行动自然能够找到理由解释这种摧毁公司价值的发行新股行动,亲切的投资银行家会再三保证其动作的合理性(不要问理发师你是否应该理头发)
通常公司经营阶层最常采用的理由有下列几项:
(a)我们现在要买下的这家公司未来潜力无穷,(假定他们要换走的原有公司股份可能也是如此,而未来的远景以企业评价的角度而言是诲暗不明的,若以二倍的东西换取一倍的东西,即使未来两者的企业价值皆倍增则此种差异将仍然存在)。
(b)我们必须成长(有人或许会问:“所谓的我们是指谁?”对现有的股东而言,事实是现有的企业价值将因发行新股而遭到稀释,假若明天伯克希尔要发行新股以购并别人,伯克希尔或许将拥有原有企业加上新购并的公司,但各位股东在那些无可取代的企业,诸如喜诗糖果,国民保险等公司的权益将马上减少。就像你家里原有120亩的农场,结果你和拥有60亩农地的邻居合并经营而权益各半,最后虽然你实际管理的面积增加为180亩,但你实际可分得的权益将永远减少25%,那些想要牺牲老板权益以扩张个人版图的经营阶层最好考虑到政府机关做事)
(c)我们的股票受到低估,而在此项交易我们已尽量避免动用公司股份,但我们仍须给予卖方51%的股票与49%的现金,使得他们得以免税(这种论点无异承认买方应尽量少发行新股,我们认同。但若用100%的股票会损及原有股东权益,那么51%的股票也一样,卖方的期望并不是决定买方最佳利益的考量因素,若卖方坚持被购并的条件包含换掉公司CEO,那结果不知会如何?
有三种方法可以避免原有股东的股份价值遭到侵蚀,第一种是以合理的价格对合理的价格进行购并(就像是伯克希尔与蓝筹印花的合并案一样,试着用对双方都公平的方式进行,大家都收到与其付出一致的企业内含价值,Kraft与Nabisco的合并案也是如此,但他们是少数例外,不是因为购并者要回避这类交易,而是实际执行有困难)。
第二种方法发生在公司股票市价高于其实际企业内含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发行股票反而增进原有股东权益,在1965-69年间许多购并案属于这类,结果与1970年后的购并案完全相反,被购并的公司股东收到膨胀不实的股份(通常藉由可疑的会计与哄托的手法)成为该项交易的真正输家。
而近年来第二种方法在大型的公司变得相当少见,有些例外主要是那些具有美丽远景的公司使得市场暂时以高于其企业内含价值的价格予以评价。
第三种方法是购并者照样进行交易,但然后接着从市场买回与因购并所发行的股份数量相同的股票,如此一来,原本以股换股的交易会转变为以现金换股的交易,买回股份本身是一种修补损害的动作,正常的读者应该能正确的猜到我们宁愿以买回自家股份的方式直接增进原有股东权益,而不只是修补原先的损害,得分的达阵会比弥补失误更令人雀跃,但当失误真得发生了,弥补是很重要的,我们衷心建议弥补错误的买回自家股份动作能将一项不好的以股换股交易变为公平的以现金换股交易。
购并所用的语言通常会让事情搞混且鼓励经理人作出不合理的举动,例如股权稀释通常须经过仔细试算对帐面价值与每股获利能力的影响,而后者尤其受到重视,若计算结果对购并者为负面(即遭到稀释),则马上有人会提出合理解释说明在未来一定能够改善(实际交易不一定成功,但计划绝对不会有问题,若老板很明显的对于一项购并案保持高度兴趣,下面的部属与顾问一定能量身订作一套计划来证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更别提若是试算结果为正面(即反稀释)一定不会有人再有任何意见。
对于股权稀释与否的关心实在是有点过度,现在的每股盈余(甚至是未来几年的每股盈余)是企业评价的重要变量,但却不是绝对惟一的。
有许多的合并案,即使未遭稀释,购并者本身的权益却马上遭到损害,而有些案子虽然现在或未来几年的每股盈余遭到稀释,但原有股东的权益却**提高,真正重要的是一件购并案其企业内含价值是否有遭到稀释(而这需要考量许多项变量),我们坚信从这个角度去判断是绝对必要的(事实上也很难做到)。
第二个问题牵涉到交换的比例,若甲公司宣布要发行股票购并乙公司,通常大家都会把它解读成甲要取得乙或乙要卖给甲,但真正对这件事看得透澈的人却会直接但贴切的形容为甲卖掉部份股份以取得乙或乙股东得到部份甲的股份以换取乙全部的财产。在交易中,你给对方的跟对方给你的东西一样重要,即使要经过好一阵子才能知道你所给的是什么。后续不论是出售普通股或发行可转债以取得交易所需资金或恢复财报实力,皆必须仔细计算以评估原本这项购并案的影响,(若企业怀胎是企业结合的必然结果,那么在享乐之前便须面对现实)。
管理阶层必须仔细想清楚,他们会不会在像卖部份股权一样的情况下,把100%股权卖掉,若卖掉全部股权的作法不恰当,那么在同一基础下卖掉部份股权就合理吗?管理当局的小错误会慢慢累积成为一项大错误而非大胜利(拉斯维加斯就是建立在人们从事认为无伤大雅的资本交易所造成的财富移转之上)。
取舍之间的因素考量在投资公司间可以很容易的计算,假设投资公司甲其市价仅为其真正价值的一半,并打算购并投资公司乙,又假设投资公司甲决定发行相当市值的股份以换取投资公司乙全部的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等于是投资公司甲以二块钱的内含价值换取一块钱的内含价值,而马上会接到甲公司股东与证监会的异议,强调投资公司合并的公平性,所以这样的交易一定不被允许。
然而对制造、服务、金融等公司而言,价值却不像投资公司那么容易计算,但我们也曾见过有些购并案像前面所提案例一样明显伤害原有股东的权益,而如果公司经营阶层能注重公平性,愿意用同样的标准来评估两家企业的话,这样的伤害便绝对不会发生。
最后我们对购并者原有股东因发行稀释股份的祸不单行表示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第一项打击是购并案本身所造成对内含价值的损害,第二项打击是在购并案后对企业评价的向下修正,因为包括现有与未来可能的股东会对管理当局这种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感到失望,而宁愿把钱交给真正重视股东权益的人手上,如此一来公司的本益比将向下修正,不管管理当局如何再三强调保证这种行为只是偶发的。
市场对这些保证的态度,就像餐馆对沙拉中发现有一只小虫子的解释一样,即使有一个新服务员陪同,也不能避免对沙拉的需求下降(因此市场价值下降),无论是对被冒犯的顾客还是他的考虑要点什么的邻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对于内在商业价值而言,最高的股票市场价格是给予那些不轻易以对股东不利的条件发行股票的公司的。
在伯克希尔或是其它由我们作决策的公司,包括蓝筹印花及Wesco,惟有当我们所换得的企业价值跟我们所付出的一样多时,才考虑发行新股,我们绝不会将企业发展或企业规模与股东权益划上等号。
〔译文基于梁孝永康所编《巴菲特致合伙人+致股东的信全集》修改完善〕